斯威士兰水资源使用权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6页(416字)
斯威士兰法律中,对水的使用权作出规定,经过水资源委员会协议,或由分配委员会的决定获得通行权。牲畜用水、饮用水、洗衣、烹调、或交通工具用水,只要用户合法地靠近河流,都可不加限量地使用公共水,有关部门可为了取水修筑道路。国家把用水权授予邻近河道的土地占有者或地下水的土地占有者。关于优先权顺序,规定,用水优先权的顺序是第一人畜用水,第二农业用水,第三工业、机械制造业用水。沿岸用水权优先于非沿岸用水权。灌溉区用水优先于未开垦的牧区用水。关于有益用水,规定沿岸土地占有者可以取用公共水作为民用,而不需政府允许、批准或特许。只要有公共道路所有公民均可以从河中取水,供民用。农业用水要经过政府许可或特许。工业用水获得许可前先经政府批准,而矿业用水要先经上下游水道管理部门批准。矿业、工业排入公共下游水道的水量、废水净化标准要符合法律规定。旅游用水,要符合水法授权部长颁布的水上运动管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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