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433页(1803字)
第五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主要是: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事项;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三)贯彻实施经济体制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有关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农业生产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工业、交通、财贸、城镇建设和基本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内务司法、民族、宗教和侨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违法案件处理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十二)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十三)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四)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五)县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提案机关或提案人以议案形式提出。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第七条 列入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的负责人或提案人应在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说明,并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提出议案的机关或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应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列入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九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重大事项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县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予以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执行。
第十条 列入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或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多数成员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提案机关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调查研究后,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未作决议、决定的,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将审议的主要意见告知有关单位,需要报告结果的,有关单位应将办理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