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品制造协同组合事业种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9页(208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105条规定,组合可进行下列之事业:(1)购买事业;(2)保管、贩卖事业;(3)利用事业;(4)检查事业;(5)共济事业;(6)信用事业;(7)指导事业;(8)文化卫生事业;(9)运输事业;(10)与其他组合或中央会的共同事业和其业务的代理;(11)有关第1款至第10款之事业的对外贸易;(12)借款事业;(13)其他实现目的所需之事业。
上一篇: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事业立法
下一篇: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信贷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