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信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9页(289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133条规定。中央会对基本金,对来自政府、农水产团体和国内外金融机关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借入金,对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或依靠发行水产金融债券而获得的资金,可以进行超过一年的长期贷出。第134条规定:(1)中央会可管理其供给的资金依照所定之目的和计划而使用,并为测定其供给的资金的效率而采取必要的监察或其他措施。(2)在中央会从政府借入的资金中,信用事业资金(包括组合从中央会借入的该资金)不得被扣留。(3)对于从水产业协同组合借入资金者作担保提供的不足20吨的渔船,其债权保全所需之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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