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外国渔船罚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1页(276字)

斯里兰卡《渔业(外国渔船管理)法》第20条规定:(1)主管部长秘书或由部长秘书就此事书面授权之人,在考虑犯罪的情况并得到主管部长批准后,对违反本法令的罪行,可要求支付一笔不少于此罪的最高罚款的1/5款项以了结此案,且作为本案处理的一部分,经部长批准,以交付一笔不超过扣押的船、渔获物或其他物品的总估算价值以及扣押该船和遣送该船人员所需费用的金额为条件,可命令释放依第13条扣押的任何船舶渔获物或其他物品。(2)依照本款对任何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在当事双方签名后书面通知高等法院;应有宣判被告无罪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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