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塔尼亚外国渔船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3页(376字)

毛里塔尼亚《关于海商和海洋渔业法的法律》第206条规定:(1)在毛里塔尼亚200海里专属渔区内,外国渔船进行违法捕时被当场抓获,或被肯定地证实进行过违法捕鱼,被处罚金按本法规定档次确定。(2)如果用于违法捕鱼船只的船龄不足5年,其罚金额将在上述档次的基础上再增加20%。(3)关于可减罪情节的刑法典第437条规定以及关于缓刑的刑事诉讼法典第630条及以后各条款规定,均不适用于本条款规定的诉讼。(4)海洋主管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扣押和即时发售渔网、渔具和渔获物,将其价款上交国家;并且随后扣押渔船和其他渔具,由法院命令没收或发售,将价款上交国家。(5)船主对缴纳被判处的罚金负连带责任。(6)在遵守关于13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国际条约和特别条例的情况下,本条款的规定尽可能地适用于该区内的非法捕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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