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育林基金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8页(439字)
1972年5月26日,农林部、财政部发布《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1)凡采伐或收购木材、竹材的单位,和出售木材、竹材的社队,均须征缴育林基金,标准是①国有林育林基金:凡采伐国有林,一律按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根毛竹征收10元。②集体林育林基金:凡收购或组织采伐集体林的单位,一律按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根征收7元。育林基金只征收一次,不得重复征收。(2)国有林育林基金,用于国有林区采伐迹地、林间空地和荒山、荒山的更新、造林、育林和护林等项费用的支出。(3)育林基金由省、市、自治区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林业。各级农林、财政、银行部门要收好、用好育林基金。接受育林基金补助的社队造林,应经过主管单位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发给补助款。国有林育林所需的物资,应统一列入各级物资供应计划,按物资管理体制组织供应。(4)各省、市、自治区可依照本办法对育林基金的征收、管理方法,社、队造林补助标准,年度计划、决算和会计核算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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