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化研究所鉴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3页(302字)

日本1982年《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业务条例》第14条规定,研究所应接受委托,进行农机具的鉴定。第15条规定,研究所在进行农机具鉴定时应与委托者签订农机具鉴定委托合同。合同中应规定如下事项:(1)农机具的种类和型号;(2)应鉴定的项目;(3)提供鉴定的农机具台数;(4)进行鉴定的场所;(5)鉴定开始和结束日期;(6)鉴定手续费及交付的日期和方法;(7)鉴定手续费不能按期支付时的措施;(8)鉴定结果的处理方法;(10)其他必要的事项。第16条规定,鉴定手续费原则上为进行该项鉴定所需要的经费。第17条规定,供鉴定用农机具的包装、搬运所需经费由委托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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