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塔尼亚外国渔船违法警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3页(317字)

毛里塔尼亚1968年《关于外国渔船违法捕被当场抓获时监察船干预方式地法令》第1条规定,当被1962年1月20日法律第10编第4单第5条授权追查和认定海洋捕鱼罪的主管部门在领海保留区内发现一艘正在违法捕鱼的外国渔船时,该部门须立即向该船必出规定信号,令其停船:(1)命令违法船只驶向最近的毛里塔尼亚港口;(2)在违法渔船拒绝执行命令的情况下,监察部门可命令鸣空枪警告或连发空弹射击;(3)如果上述措施无任何效果,将连发三颗炮弹或榴弹进行阻拦,三弹前后依次分别射到违法船只前方300米、200米、100米处。(4)如果违法船只无视一切地拒绝停船,监察部门可命令向该船发射炮弹或榴霰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