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污染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7页(404字)
以色列1991年《水法》规定:(1)凡违犯本法水保护有关命令之一者,应处以1年监禁,或15万新谢克尔的罚金;如继续违犯,则再处以7天监禁,或在收到环境部长授权人的书面警告后仍继续违犯,则按警告提出的时间,每天罚款1万谢克尔。(2)如果上述所指的违法行为是由某企业造成的,则违法时在场的每一个人,包括该企业的经理、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除外)、高级雇员、事件责任人等都应是有罪的,只要无法证明事件的发生超出他的认识能力而且他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制止这一违法行为。(3)如果怀疑上述所指的违法行为存在,则法庭有权根据原告的申诉,按照实际情况向造成污染的可疑者或被告提出一项暂时的禁令,以便防止、制止或减少对水源的污染。在被怀疑者或被告还没有机会对其观点进行陈述前,法庭不能预先发布命令;如果被怀疑者或被告甚至在发出正式传票后也拒不出庭,则法庭有权作缺席审判。
上一篇:以色列水污染特殊断水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