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品种登记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2页(869字)
品种审定登记,是一些国家对育成的新品种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种子立法主要内容之一。目前,不少国家对品种审定登记制定了严格的制度和法律,规定新品种不经审定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推广与种植。法国政府于1932年颁布《种子法》中规定,只有政府批准登记的品种才能进行种子生产,经过检验并发给合格证书的种子才能在市场买卖,农民只能使用合格种子进行作物生产。还规定品种审定登记由农业部领导下的作物育种技术常务委员会负责;为防止对品种审定结果产生疑端,组织一个由国家和私人育种工作者参加的专家检查委员会,负责在试验鉴定过程中发现申请登记的品种表现出影响登记的缺陷时,立即通知育成者,到现场就地观察,统一认识。另外,《种子法》还规定,新品种登记的有效期限为10年,但须每5年更新一次。应通过与新品种的比较试验,经取得育种者的同意,从品种登记册上更换与淘汰劣种。联邦德国政府为严格品种审定登记制度,制定《种子法》和《品种保护法》。其中《种子法》规定,为确保种子用户利益,只有国家登记的品种才准许生产、经营和卖给用户。联邦德国品种登记局是全国惟一品种登记机构,育种者可依法向该机构申请品种登记和保护。每年确定登记品种,都由该机构进行发布。申请登记品种年限一般为10年,超过10年育种者可以申请延长登记。《种子法》还规定,国家品种登记局登记发布品种,各州农业部种子局的品种鉴定站还要进行2至4年试验、示范,才能由公司大量地生产、经营和销售种子。原东欧一些国家也很重视品种审定登记工作。如匈牙利政府颁布《种子法》规定,在农业部设立国家品种试验委员会,委员会由农业部领导、知名科学家和农业企业代表组成。新品种需经过2至3年试验,试验结果送交该委员会进行审定,决定推广与否。鉴定合格的品种登记在合格品种内,对育成或良种繁育成绩优良者给予奖励。俄罗斯联邦的《种子法》中规定,要求种子生产要符合国家标准,品种必须经过审定登记,否则要给予处罚。总之,各国实行品种审定登记的具体做法不一,但是法律约束都是严格、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