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环境原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2页(511字)

澳门1991年《环境纲要法》第1条规定,本法律订定澳门环境政策须遵从的一般纲领和基本原则。第3条规定:(1)所有人都有权享受符合人类生活和生态平衡的环境且有义务加以维护。而通过专责机构呼吁个人、社团和集体作出主动,总督负责提高和改善生活质素。(2)环境政策的目的是适当利用自然资源从而确保其使用。第4条特定原则规定,上条所载的一般原则涉及遵从下列的特定原则:(1)预防:应预先考虑即时或在一定期间内对环境构成影响的行为,以便减轻或消除可能影响环境质素的因素;(2)平衡:应设立适当工具以确保融合经济和社会的增长以及保护大自然的政策,俾能整体地、和谐地、持续地发展;(3)参与:各不同社会阶层应通过行政当局有关机构和其他公权集体或私人机构/人士,参与环境政策的制订和执行;(4)国际间的合作:规定与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对环境问题和自然资源的管理寻求协调的解决方法;(5)恢复:在发生事故的地方,应采取果断措施以限制情况恶化及促成有关区域的复原;(6)责任:任何人对因其影响自然资源和行为所引致的后果负责。制造污染者必须矫正其行为的后果及恢复环境,并负起由此引致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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