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环境目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2页(431字)
澳门1991年《环境纲要法》第5条规定,为有一个适合健康和安居,社会和市民文化发展,甚至改善生活质素的环境,必须采取措施,特别是对下列方面:(1)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正确规划住宅和其他如工商业用途的建筑物的所在地;(2)维持生物平衡和地质的稳定,创设新的风景区,并改造和维持现存者;(3)维持支持生物的生态系统以及合理使用有机资源;(4)特别通过都市的绿化空间,保存大自然的生态平衡和不同生物栖息地的稳定;(5)促进调查自然因素和研究人为对环境方面的影响;(6)适当界定环境成分的质素水平;(7)居民及其社团在环境政策方面的参与,且在负责执行环境政策的机构和政策的对象间设立长期的咨询;(8)加强保护消费者;(9)对自然和已建造的财产,加强保护与恢复;(10)将环境成分列入教育和专业培训范畴内,并鼓励透过社会传媒宣扬;(11)保障人类生活的整体及维持支持该整体所不可缺少的条件;(12)修补受损毁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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