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代夫海洋渔区许可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9页(476字)
马尔代夫《专属经济区的第30/76号法令》第3条规定,任何个人或团体触犯马尔代夫共和国对其经济区的主权权利都应负法律责任,将根据马尔代夫共和国的法律和规定受到起诉和定罪。颁发在马尔代夫共和国专属经济区捕鱼许可证的规定:(1)这些规定是为利用马尔代夫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和向希望在该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各方颁发许可证而制定的。许可证将根据本规定中不同条款的具体条件来颁发。(2)按本规定颁发的许可证将允许在马尔代夫外海及距离马尔代夫共和国环礁外缘岛屿的群岛基线75海里以外海域进行捕捞。上述海域分成四个分区,许可证将允许在其中一个分区或几个分区内捕捞。许可证的期限和分区的划分可根据政府的要求随时改变。(3)在颁发许可证时,应决定每年从1月1日起,马尔代夫共和国各个专属经济区内总的允许渔获量。这个数量应由渔业部决定。给予任何一方的最高允许渔获量为1.5万吨。最低允许渔获量为3000吨。给予每个许可证持有者的允许捕鱼量应由商业和工业部决定。第4条规定,根据本规定,捕捞许可证应由商业和工业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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