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专属区渔业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8页(645字)
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资源管理的第15号政府令》第7条规定,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个人或法人团体必须持有印尼共和国政府颁发的许可证。第8条规定,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许可证必须授予根据渔业法的规定从事渔业活动且属于印度尼西亚国籍的私人或法人团体。第10条规定:(1)希望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外籍个人或法人团体必须首先向农业部长或部长任命的主管官员申请捕鱼许可证。(2)在本条(1)所述的申请书中,申请人必须写明:投入的船数;船或船队的船主姓名、地址和国籍;船或船队的名字;识别船或船队的呼号;船舶注册国、注册号码和悬挂的国旗;船的全长;船舶总吨位;船或船队的马力;船或船队鱼舱容量;船长姓名、地址和国籍;船员数;每艘船使用或用于运输的渔具和工具的种类和数量;欲作业的渔场。第11条规定:(1)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外籍个人或法人团体的捕捞许可证必须由农业部长或农业部长任命的主管官员以书面的方式颁发。(2)本条(1)所述的许可证上必须注明下列数据:船主姓名和国籍;船名;船的呼号;注册国,注册号码和悬挂的国旗;船的总长度;船的总吨位;船的额定马力;船的鱼舱容量;船长姓名、地址和国籍;船员数;每个船使用的渔具或运输渔具和工具的种类和数量;打算作业的渔场;表明该船的标志;报告的港口或其他报告地方;在捕捞方面应遵守的条件。第12条规定,第11条(1)所述的捕鱼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上一篇:马尔代夫海洋渔区许可立法
下一篇:马尔代夫海洋渔区许可限制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