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产进口销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6页(184字)

台湾1999年《农业发展条例》第53条规定,为维护进口农产品产销秩序及公平贸易,当局主管机关得协调财政及贸易主管机关依有关法令规定,采取关税配额、特别防卫及其他措施;必要时,得指定单位进口。农产品贸易出口国对特定农产品指定单位办理输销境内时,当局主管机关得协商贸易主管机关指定或成立相对单位办理该国是项农产品之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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