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边区林区植物利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5页(369字)

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区《林业法》第130条规定:(1)搜集和采伐林中野生植物和菌类不能造成对森林生态环境和周边自然资源的损害;遵守每一个独立存在的自然资源的利用要求和自然周转规律;保证这些资源的可持续性再生产,不断提高其生产能力和保护水平;在完善统一的技术政策、科学技术成果利用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高这些资源的搜集和采伐的实际功效。(2)对林中野生植物和菌类的搜集和采伐应依照边区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实施。第132条规定:(1)公民和法人采集桦汁时应在过熟林和成熟林中实施。(2)割采桦树液的进行要取决于采伐的期限并按照科学的理由工艺规程和操作方法进行采汁。(3)桦树的割口取液和桦树汁采集方面的管理由边区林业主管机构负责。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对边区林场的森林利用情况及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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