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林业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6页(251字)

中国香港《森林及乡村条例》规定:(1)任何人如殴打、抗拒或妨碍林业官员执行公务,都将以犯罪论。(2)任何人未经合法授权或豁免,在任何森林、造林区或禁区内割草、搬移草皮或泥土、耙松叶,或采摘、损害任何树木、灌木或树苗的芽、花或叶,或擅自进入或放牧牲畜,或让牲畜进入,都将以犯罪论。(3)任何人如触犯本条例的规定,或触犯根据本条例制定的附属法规的规定,可被处以2000港元的罚金和入监1年,裁判司有权没收任何因触犯有关规定而被砍伐的树木、灌木或其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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