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6页(280字)

香港于1976年1月23日发布《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本条例为香港法例第170章,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及附带事宜制定条文。条例共23条,其中部分条款已撤销或失效。其中规定:(1)禁止任何人猎捕任何被保护野生动物。(2)任何人不得拿取、移走、伤害、毁坏或粗暴地骚扰任何被保护野生动物的巢或卵。(3)为执行本条例,行政当局可任命任何人为生态监督员或名誉生态监督员,并在《政府宪报》上予以公布。(4)指定官员如发现某人正在猎捕,可要求该人出示特别许可证,如发现该人违反条例规定,可拘捕该人,或者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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