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事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9页(369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132条规定,中央会为实现其目的而全部或部分地进行下列各款之事业:(1)对会员事业的指导与调整;(2)对会员事业的调查研究和普及宣传;(3)对会员领导者和职员的培养训练及讲习;(4)为会员和会员之组合员而服务的购买事业、保管事业、贩卖事业及其共同事业和业务的代行;(5)信用事业;(6)会员和组合员的共济事业;(7)有关会员和组合员事业开创的共同利用、加工设施;(8)包括水产品检查业务在内的政府的委托事业;(9)政府补助事业;(10)与第1款至第9款副业有关的对外贸易;(11)旨在谋求会员经济利益的团体协约的缔结;(12)渔业通讯事业;(13)运输事业;(14)借款事业;(15)第1款至第4款、第6款至第9款的附带事业;(16)其他实现目的所必要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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