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林渔业灾害补偿资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2页(221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96条规定:(1)信用基金,对渔业灾害补偿业务,要设立渔业灾害补偿资金,其补偿资金应相当于政府、都道府县及渔业共济团体为补充该渔业灾害补偿资金所出资的数额。(2)都道府县为补充前款的渔业灾害补偿资金,向信用基金出资时,须经主管大臣承认。但该出资符合主管大臣规定的标准的,不在此限。(3)渔业共济团体在为补充第1款的渔业灾害补偿资金而出资的范围内,可向信用基金投资。
上一篇:日本农林渔业信用贷款使用立法
下一篇: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股份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