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股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2页(184字)

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第17条规定:(1)开发中心不能退还投资者的股份。(2)开发中心不能收取投资者的股份或以收押金的方式接收其股份。第18条规定:(1)政府以外的投资者可转让其股份。(2)政府以外的投资者转让股份时,如果不在投资者的总账上登记接收者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就不能同开发中心及其他第三者开展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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