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1982年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7页(390字)

葡萄牙1982年修改颁布《宪法》第66条规定,任何人都有享有有益健康与生态平衡的人类生活环境的权利和保护这种生活环境的义务。国家应通过其代理机关并在人民积极配合和支持下,防止并控制污染及其影响以及各种有害侵蚀;美化领空以建设生态平衡的自然环境;设立并开发自然风光娱乐场所与禁猎地,分类保护自然景观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名胜古迹;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保护其再生力与生态稳定。还规定,任何人都有依法促进防止或制止环境恶化因素之权利,以及在受到直接损害时取得相应赔偿之权利。国家促进逐步加速改善全体葡萄牙人的生活质量。宪法还把从保存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平衡及促进这一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出发制定国家能源政策,作为经济、社会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加以规定,并规定国家的经济、社会计划要与保护生态平衡,保护葡萄牙人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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