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1976年环保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7页(459字)
葡萄牙1976年4月2日颁布《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宪法第3章公民在社会领域的权利和义务,对环境保护作出如下规定:(1)全体公民都有权享受不损害其健康的生活条件,同时也有义务保护环境的洁净。(2)国家应当利用自己的机构和劳动人民的首创精神。防止和控制环境的污染及其后果,防止和控制各种有害的土壤侵蚀;保持国土的生态平衡;建立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和休息公园;保护和保存具有历史意义和艺术意义的自然古迹和文物,保证其完整无损;为了国家的利益利用自然资源,关心自然资源的更新和保护环境。(3)上述所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要求赔偿损失。(4)国家必须促进不断改善全体葡萄牙人的生活质量。1976年7月,葡萄牙颁布《环境基本法》。该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在人道的、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该法还对环境保护基本内容作了三项原则性规定,即保护有较高价值的自然空间;美化国土和规定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环境恶化的空间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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