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畜产品检验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12页(260字)
为加强出口畜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口畜产品的质量,保险人畜安全,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维护国家信誉,国家商检局于1987年7月20日发布《出口畜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由14条组成。办法规定:一切出口畜产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各地商检机构对本地区的一切生产、加工、经营和储运出口畜产品单位的产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检疫及消毒等工作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对生产厂条件、质量许可证发放、产品分类管理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上一篇:中国海运散装出口粮食计重立法
下一篇:中国出口冻肉类检验管理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