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防洪受益收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2页(279字)
台湾《水利法》第87条规定,政府应办理及维护防洪工程,得向收益者分别轻重征收防洪受益费。地方主管机关征收防洪受益费之区域及标准,由省(市)主管机关订定公告之,并报请当局主管机关备查。第88条规定,防洪受益费,向受益区域之土地所有权人征收之,其设有典权者,向典权人征收之。前项土地上设有工场、矿场、商店或其他建筑改良物者,其征收标准,应按受益程度订定细则征收之。台湾《水利法实施细则》第170条规定,本法第89条收费之最高最低标准,应依事业兴建、运转、维护、管理及发展之需要,使用人之收益程度及负担能力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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