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私人管道铺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5页(264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60节第1条规定,行政长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要求任何土地的或者相邻土地的所有人出资:(1)根据行政长官认为适当的规范,铺设行政长官认为必要的或者必要数量的排水管道;(2)维护和保持依照前款铺设的和该地上现有的排水管道的清洁和卫生。第2条规定,为了保证流水畅通,行政长官在向土地所有人发出通知后,可以负责铺设一根或者几根穿越、跨越或者位于土地下方的管道,尽可能减少损失,对引起的损失作充分的补偿;如果对于补偿份额出现分歧,须按后述第95节规定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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