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污染防治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4页(457字)

日本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重视水污染防治立法。于1958年制定《公用水域水质保护法》,对保护公用水域(如河川、湖沼、港湾等)实行指定水域制和水质标准等作出规定。同年还制定《工厂排水等控制法》,对制造业排放废水实行申报制、遵守水质标准的义务等作出规定。1970年日本国会将《公用水域水质保护法》和《工厂排水等控制法》合并成一个法律,即《水质污浊防治法》并进行一些重要修改和补充,对扩大控制水域、废除指定水域制、限制公用水域排放污水紧急措施等作出新的规定。1972年,国会对该法作出部分修改,规定危害人体健康的损害赔偿无过失责任原则。日本国会还先后制定、修订《水质污染防止法施行令》(1972年)、《水质污染防止法施行规则》(1972年)、《下水道法》(1959年)、《农药管理法》(1949年)、《毒物管理法》(1951年)、《湖沼水质保全特别措施法》(1985年)、《湖沼水质保全基本方针》(1985年)、《关于防止海洋污染和海上无害的法律》(1971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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