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林渔业信用贷款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2页(178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96条规定:(1)渔业共济团体,不能把信用基金的贷款或有关信用基金担保的借款用于支付共济金或再共济金以外的目的。(2)渔业共济团体,违反前款的规定,将贷款或借款用于其他目的时,信用基金可根据前条第1款业务方法书中的规定,对该渔业共济团体,采取提前偿还、征收违约金和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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