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林渔业信用借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1页(186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96条规定:(1)信用基金,关于渔业灾害补偿业务进行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时,必须经农林水产大臣认可。(2)前款规定的短期借款,必须在其事业年度内返还。但是,仅限因资金不足不能偿还的金额,经农林水产大臣认可后,可作借款转期。(3)根据前款“但是”部分的规定,借款转期的短期借款,必须在1年之内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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