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海洋渔区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5页(349字)

早在18世纪末,加拿大就提出不准外国渔船进入3海里以内水域捕的规定,并于1868年颁布《沿海渔业保护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加拿大倡议下,于1949年成立了国际西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1964年,加拿大颁布《领海和渔区法》,宣布在其3海里领海毗连区建立9海里渔区。1970年,加拿大修订1964年的立法,提出用12海里领海取代原来的3海里领海,加9海里渔区,并制定了《北极水域污染防止方案》,用渔业封闭线将其他地区划归为加拿大管辖的渔区。1976年12月,加拿大颁布法令正式宣布,从1977年1月1日起,在其大西洋和太平洋沿岸海域实行200海里专属渔区,对海洋渔业资源实行有效的管理,并从1977年3月1日起对北冰洋海域实施200海里专属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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