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地方林业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4页(270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森林法》规定:(1)为满足经营森林和发展林业方面的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劳动者可通过自治组织和共同体成立林业自治利益共同体。(2)共同体由林业、木材加工业、木材和木制品流通业、电力、水利、农业、狩猎、公路交通和铁路交通、旅游业的联合劳动组织中的工人,以及经营社会所有林的农民合作社成员,通过协议建立。(3)共同体代表会议由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和农民合作社代表组成。(4)共同体应制定章程,规定共同体任务等。(5)共同体成员应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交费标准由代表会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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