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果树栽培协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4页(428字)

1978年7月10日,罗尼亚国务委员会批准《非合作化地区果树栽培者协会章程》。由5部分23条组成。其中规定:(1)非合作化地区果树栽培者协会,是同一乡的一个或几个村的个体果树栽培者在自愿基础上联合起来成立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宗旨是提高现有种植园的生产潜力,开辟大规模集约型新种植园,向国家储备或提供更大量的产品。(2)协会具有法人地位;协会可筹资兴建、整治种植园、供水、防止水土流失工程和农田水利工程、保存和加工产品的仓库等项目。(3)按会章规定缴纳入会费和年度会费的非合作化地区个体农业生产者,可成为果树栽培者协会会员;会员对土地、种植园和所取得的产品拥有所有权。(4)协会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和领导委员会;领导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5)协会的财政收入包括:会员的入会费;年度会费;其他来源。协会可决定设立专用基金,由会员捐款组成,用于项目建设。协会把可用的现金储存在农业和食品工业银行或储蓄银行账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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