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学校造林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7页(456字)
1943年5月,民国政府教育、农林两部联合发布《学校造林办法》,共15条。主要规定:(1)全国各级学校均应造林,其面积大小按学校性质(如没有农林科的学校其面积应大)及学生人数而定。中等以上学校至少须有林地20市亩。(2)造林所需林地除本校原有荒山荒地外,可按森林法所定手续承领官荒,如附近无官荒时,可将公共团体所有荒山或私有荒山租用或依法征购;学校造林所需农具及租购林地等所需设备费,可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酌予拨给;学校造林所需树苗及种子可请附近的中央或地方林业机关发给。(3)农林科的学校须自辟苗圃至少5市亩。(4)学校造林,每学生至少一年须植树5株;各学校学生造林,可举行个人及班级造林竞赛,列为学校工作竞赛的一种。(5)各学校每期毕业生可营造纪念林。(6)学校所造林为学校资产的一部分,其林产物的收入为学校所有,作为补助经费。(7)学生培植学校所造林的成绩,应列入有关某项学科成绩之一,其成活株数在半数以上的,始可及格;学校造林的成绩应列为学校考成之一。
上一篇:民国强制造林措施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