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伐树指令要求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9页(648字)
英国《林业法》第18条规定:(1)根据本法规定,如果林业委员会认为伐树有利于森林的生长,促进成林,保障大不列颠的森林资源,并且为了:防止树木质量变坏及继续变坏;其他树木更好的生长。林业委员会应给树木所有人以指令,要求他在指令规定时间内,即指令生效后的二年内伐树。(2)在考虑是否发给伐树指令时,林业委员会应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如农业上的利益,或农场、住户的方便与舒适,或通常建有住宅的公园等环境;以及国家或苏格兰的名胜古迹和自然风景区托拉斯等不能变动的任何土地。(3)林业委员会在伐树指令中,对所做的指令应说明理由。(4)从林业委员会得到伐树指令的人应执行指令,不考虑与指令有关的土地或树木同任何租约、契约或合同的关系。(5)在树木保护法令生效后,林业委员会如发给指令砍伐受法令保护的树木,不管法令中有何规定,该项指令应是伐树的充分依据。第21条规定,伐树指令产生不利影响时,可采取的措施:(1)如果被指令伐树的人认为,按指令伐树而产生的利益,同他所有的其他树木一起核算,执行伐树指令将使他遭受损失,在此情况下,本条规定应发生效力。(2)受影响的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办法向主管部长提出下列要求:如果他有权出售要砍伐的树木,他可以要求林业委员会购买其指令砍伐的树木;在任何情况下,他可向部长要求取得受指令影响的土地的利益。(3)本条目的在确定执行伐树指令是否会使某人蒙受净损失,应根据树木保护法令在拒绝同意砍伐树木的情况下,他可得到各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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