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粮食调节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2页(308字)

民国政府1939年发布《非常时期粮食调节办法》,共27条。主要规定:(1)凡战区的各省政府应按本办法规定查明所属县市粮食,呈报中央政府备查。(2)各省粮食集散重要区域,应设立粮食运销机关,办理粮食运销事宜。(3)有特殊需要的,应由省市政府设立粮食调节机关。(4)粮食调节机关可组织粮食行商、加工厂、仓库的登记,并令其随时报告购销及积存数量。(5)粮食行业非经粮食调节机关核准,不得废业、停业或停工。(6)粮食调节机关可妥慎规定粮食最高或最低价格,以防止操纵。(7)粮食调节机关可设立粮食仓库,办理粮食收购、加工、存储及运销,以调剂盈亏,平衡价格,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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