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组合中央理事会议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8页(277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120条规定,下列事项须经理事会议决:(1)业务执行基本方针的决定;(2)会员资格的审查;(3)规约的制定、变更或废止;(4)经费的赋课和征收方法;(5)借入金的最高限度;(6)除副业计划及收支预算规定的以外,新承担义务或新丧失权利的行为。但是,章程规定的行为除外;(7)渔业权或不动产的取得、处分或有关它的物权的设定。但是,章程规定的行为除外;(8)大会或代议员会委任的事项,或将要提交大会或代议员会附议的事项;(9)法令或章程规定的事项;(10)会长或任员提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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