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疫病缓冲区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8页(271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4.4.1条规定,缓冲区指的是为保护无疫病国家或地区而对动物进行系统免疫接种的地区。根据地理和气候条件及疾病的性质,缓冲区必须有起码的面积。为方便识别,免疫接种的动物须用专门的永久性标记标识。疫苗必须符合国际兽疫局标准,动物流通应受控制。缓冲区必须拥有先进的疾病控制和监测计划,怀疑爆发疾病必须立即调查,若确诊应予立即扑灭。从国内其疫病存在地区或国家进口易感牲畜时,必须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适当控制措施进行,动物必须免疫后才能进入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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