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狩猎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3页(315字)
台湾《狩猎法》第5条规定,凡狩猎人应依本法呈请当地警察机关核准登记,发给狩猎证书。但外籍狩猎人请领狩猎证书,须经附近各该国使馆或领事馆签证,转送当地警察机关核发;如系各国外交使节人员请领狩猎证书,应送由外交部转内政部警政署办理。第6条规定,狩猎证书除附印狩猎法外,应记载下列事项:(1)狩猎人之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址。(2)猎具种类。(3)狩猎区域。(4)有效期间。(5)狩猎证书字号及证书费。(6)狩猎证书不得转让或转借。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给狩猎证书:(1)未成年人。(2)精神失常人。(3)受本法之处罚未满1年者。狩猎人精神失常时得撤销其狩猎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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