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营林计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3页(244字)
韩国《山林法》第73条规定:(1)山林厅长应按总统令规定制定国有林营林计划。(2)对于不要存在之国有林和不归山林厅长管理的国有林,可以不制定营林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山林厅长以外的管理厅拟采伐立木、竹子时,应得到山林厅长的承认或同意。(3)山林厅长以外的管理厅或借入人对第2项的国有林制定营林计划时,应得到山林厅长的承认或同意。当其变更或废止时,亦如此办理。(4)依据第3项之营林计划进行施工时,按农林水产部令规定,应向山林厅长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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