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机化开发普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2页(207字)

韩国1996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6条规定。(1)农林部官员要采取措施来促进新技术农业机械的开发及普及。(2)为了促进新技术农业机械的开发及普及,农林部官员可以对以下单位要求采取优先购买等必要措施:①地方自治团体;②政府投资机关;③从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处得到投资金、补助金等财政支援的单位;④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设立的农业协同组合及其中央会和其他以此为准的团体。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