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营林计划制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3页(267字)

韩国《山林法》第8条规定:(1)公有林或私有林之山林所有者,应依据总统令规定制订山林经营计划。如果私有林之山林所有者不制订营林计划,市长、郡守可让其指定的山林组合制订之,其所需经费从山林所有者处征收。(2)私有林之山林所有者欲同其山林邻接的山林所有者共同进行山林经营时,可以共同制订营林计划。(3)依据第1款和第2款规定制订的营林计划,须得到市长、郡守的认可,当其变更或废除时也应如此办理。但对公有林或者跨越二个以上市、郡的私有林之营林计划,市长、郡守应得到道知事的承认后方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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