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基本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3页(209字)

韩国《山林法》第6条规定:(1)山林厅长为了谋求山林资源的造成、做到山林施业的合理化,应依据总统令规定,制定以全国山林为对象的山林基本计划。(2)山林厅长因山林状况或经济情况的明显变更认为施行山林基本计划困难时,可以变更或废除部分山林基本计划。(3)山林厅长根据第1款和第2款规定制定、变更或废除山林基本计划时,应立即通知汉城特别市长、釜山市长及道知事,告示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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