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经济林场组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9页(344字)
1942年5月23日,民国农林部发布《直辖经济林场组织通则》,共12条。主要规定,凡农林部经营的经济林场均称为直辖经济林场。其经营以采用科学方法及注重会计成本,达到经济效益为目的。直辖经济林场负责下列事项:(1)各种经济林木的栽培繁殖及造林;(2)林场施业方案的编订及实施;(3)林场苗圃地的开辟、整理及育苗;(4)森林主副产物的经营及加工制造利用等;(5)优良种苗的繁殖、推广及林木病虫害的指导防治;(6)林业合作社及公私有林的协助指导、经营保护;(7)林场警卫及员工的教育、医药、卫生等;(8)其他与林场有关系事项。通则还规定,直辖经济林场因研究、实验、繁殖、推广等事业的需要,可在林区内适宜地点设立工作站或商情中央林业实验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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