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97页(743字)

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或第三人(即担保人)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而向法院提供的保证行为。即在执行中,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就自己的执行能力提供了担保人或担保财产,在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已有可靠保证的情况下,法院可予暂缓强制执行,对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予以延展。执行担保的条件是:①必须由被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②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以财产担保的,要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要提交担保书。③申请执行担保必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④必须经法院许可。执行担保成立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有担保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决定暂缓执行后,已开始的执行行为停止,且不再为新的执行行为。在暂缓执行期间,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灭失行为的,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应在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只能在其提供担保的范围内进行。

执行担保是基于执行中客观存在着某些不宜或不能立即强制执行的情况而设立的一项有条件的暂缓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既有利于保护被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防止和避免因强制执行对社会生产和经济造成不利影响,也有利于促使被申请执行人更好地履行义务,全面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因此,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作了如下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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