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96页(1799字)

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从而借此实现执行的目的。执行措施及适用程序的设定构成执行制度的主要内容,因而也是执行法和执行程序制度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执行措施必须依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就是履行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的推进又是以执行措施的实施为标志的。执行措施内容的不同不仅体现出各国执行程序的不同,而且会体现出各国确立执行制度的指导原则和理论观念的不同。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制度确立了七项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 在义务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办理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对义务人存款的执行是通过查询其存款情况,进而根据需要再决定冻结或划拨,这既是对义务人存款的执行措施,也是对义务人存款的执行程序。

扣留、提取 义务人如果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义务人相应的收入。义务人的收入是指他应当获得而未获得的收入。人民法院对义务人的收入采取扣留或提取措施,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提取、扣留义务人的收入,应当为义务人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 义务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当于应履行义务数额的财产。查封是对义务人的有关财产就地封存,不准其转移和处理;扣押是指将义务人的有关财产运送到有关场所加以扣留,不准义务人占有、使用或处分。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并通知其工作单位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单位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冻结主要用于冻结资产、债权。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拍卖人主持叫卖,将查封、扣押的财产卖给出价最高者。执行中的拍卖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并且拍卖后买受人对取得的拍卖物具有原始取得的效力,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主张。变卖是指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财产强制予以出卖,以实现财产换价的执行措施。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时,应当保留义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并且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以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数额为限。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如果义务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义务,则由法院院长签发公告,责令义务人在指定期间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如果义务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由执行员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采取这一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义务人及其成年家属,并要求其工作单位或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派人参加。具体执行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在场的义务人和参加人签名盖章。

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义务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完成特定的行为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完成特定的行为而义务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完成或委托他人完成,费用由义务人负担。

指令交付财物或票证 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交付特定财物或票证,义务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强制措施:一般是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直接交付或通过执行员转交,由被交付人签收;如果是有关单位持有该项票证或财物时,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如果是有关公民持有该项票证或财物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上述七项执行措施是根据执行对象的不同分别加以规定的,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根据不同的执行对象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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