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属圭亚那外国捕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1页(523字)

法属圭亚那是法国在南美洲的海外省,北濒大西洋,渔业资源丰富。1983年3月28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作出《第708/83号理事会规定》,对悬挂非船员国旗的渔船在法属圭亚那200海里水域内作业进行管理作出若干规定。其中规定:(1)限制在法属圭亚那近海进行捕捞作业许可证数量和渔获量。(2)在批准的作业过程中允许有渔获副产品。(3)渔船必须随船携带许可证,并遵守许可证条件和监督措施及其他规定条款;申请许可证时,必须提供详细情况。(4)可以收回违章作业者的许可证;如发现某一船无有效许可证作业,收回同一船主的另一艘渔船的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内,不给违章者签发许可证。(5)如按合同将其所有渔获物都在法属圭亚那上岸,可只给美国和韩国签发捕捞虾类许可证。(6)给巴巴多斯、圭亚那、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渔船签发的捕捞虾类的许可证必须服从特殊的限制并根据船旗国当局提供的捕捞计划以及共同体委员会签发的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只限于渔汛期使用。(7)给日本和韩国渔船签发捕捞金枪许可证,都必须取决于渔船是否允许观察员登船。(8)有许可证渔船必须按规定完成捕捞作业报告;必须报告驶入、离开共同体海区作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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