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努阿图外国渔船捕捞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3页(402字)

瓦努阿图《渔业法令》第4条规定:(1)任何外国渔船不得被用来在瓦努阿图从事捕或有关活动,除非持有由主管部长颁发的有效的外国捕鱼许可证,或者第10条规定的书面批准。(2)受本法其他条款的限制,部长可将外国渔船捕鱼许可证颁发给任何外国渔船,允许该船被用来从事许可证上指定的捕鱼或有关活动。(3)除了试捕作业的许可证外,任何许可证不得颁发给以本地为基地的外国渔船之外的任何外国渔船,除非根据第3条,瓦努阿图政府为一方与该船的船旗国政府,或该船的船主或承租人为成员的联合会签订的协议已生效。(4)若外国渔船被用于违反第(1)款的规定的活动,该船船长、船主或承租人,均视为犯罪,并均应处以不超过2000万瓦图的罚款。(5)任何根据本条规定,已颁予许可证的外国渔船,若用于违反许可证的任何规定,其船长、船主和承租人均视为犯罪,并均应处以不超出500万瓦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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