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牲畜生产经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4页(390字)
南斯拉夫《发展畜牧业和牲畜保健措施基本法》第2章牲畜的生产和流通中规定,只能采用在品种、类型、健康、体质、生产率和繁殖力方面具备条件和有繁殖能力的母畜进行种畜的生产,有繁殖能力的母畜按其品质分为不同的等级;有关部门确认具备一定条件的种畜才能被列为种畜;经过批准的健壮的公种畜可用于对某类牲畜进行配种;对自然配种和人工配种要给一定的补贴;在生与繁殖价值和健康状况具备条件的牲畜可作为种畜在国内市场出售;具备在国内进行流通条件的种畜可从外国进口或向国外出口;在各类展销会上只能展出健壮、优良的牲畜。本章还规定,可依法限制或禁止屠宰某类品种的幼畜;市场出售的饲料必须质量纯正,不得含有危害牲畜健康的物质;牲畜的饮水必须进行定期化验;在饲料中只能使用加碘的盐;强化配合饲料含有保证牲畜的合理饲养、产量和健康的营养成分,可进行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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