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3页(238字)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罢免和补选本市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并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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